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59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杰,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增奥,男,200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增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