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72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化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
法定代表人:冯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航,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棱县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西北街三委福祉尚都010号。
经营者:赵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孝,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绥棱县红舞鞋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1—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