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5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39号罗斯福广场B1层TC09/10/11号。
经营者:崔毕瀛。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沙河口区中嘉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
本院当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9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