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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齐佳福家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9知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凌齐佳福家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杨凌齐佳福家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知民初139号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高碧,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凌齐佳福家私店。

经营场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

经营者:穆科社。

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凌齐佳福家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明珠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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