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2376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07号56幢101-A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13518J。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卓然,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中区浩旺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24号名义层第4层193、194、195号(金海洋26区),注册号500103600227987。
经营者:艾发明。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浩旺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