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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梁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乙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执271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梁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乙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梁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乙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梁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长旺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辛乃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包宇虹、宋振源,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乙炯,男,住浙江省余姚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苏州市梁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王乙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2020)浙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

确定:“...王乙炯立即停止侵害苏州市梁郢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独占许可实施权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生效后,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乙炯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该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传唤被执行人,其表示暂无任何履行能力,现在他人处打工,工资收入仅供本人生活及慢性疾病治疗。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执2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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