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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1847号
案件名称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847号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刘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某某。

被告:张坤,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总经理。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粉嫩公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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