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79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紫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秀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紫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欣元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