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18号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3,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银沙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同魏,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同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