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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张同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2218号
案件名称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张同魏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张同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2218号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3,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银沙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同魏,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同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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