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302号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651101。
    法定代表人:李德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娜,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数互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WAR2Q。
    法定代表人:裘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9层0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3973318P。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北京市浩天信和(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智数互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