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962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伦,北京市岳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非(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石桥铺渝州路6号负一层靠近石杨广场一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R2T560。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邹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