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112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6151R。
法定代表人:华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郑区XX街道XX店。
地址:汉中市南郑区南大街城关小学向南约20米。
经营者:屈娜。
被告: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NDY6J。
经营者:周定红。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郑区XX街道XX店、汉中兴汉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并于2021年9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