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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初2846号
案件名称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县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2846号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42168。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红,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小宇,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YM6LC5F。

经营者:潘竹春。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县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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