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5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勇,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妙凤,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银源商店,经营场所浏阳市澄潭江镇集镇兴和街1号。
经营者:徐秋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银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