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5民初5673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梦昕视达眼镜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光南里甲6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猛。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梦昕视达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