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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22184号
案件名称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22184号原告: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朱强。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维纳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七彩玫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妍卿书记员  韦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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