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221号原告:李联福,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文意,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古城营镇潘坡村村南,经营者孙孟。
被告:孙孟,女,系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投资人。
原告李联福与被告邱县元瑞化妆品经销处、孙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李联福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联福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联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联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