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15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子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特瓷卫浴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
经营者:梁小滨。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甘井子区金三角东方广场特瓷卫浴店侵害商标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