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7950号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6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8746710H。
法定代表人:王顺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红塔区顺水鱼馆,经营场所玉溪市红塔区北二环路东风综合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402MA6LHAW27E。
经营者:张玉华,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X211。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红塔区顺水鱼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红塔区顺水鱼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红塔区顺水鱼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