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87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北市区鼓楼五金商店,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莲池南大街**“鼓楼五金”。
经营者:司国忠。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保定市北市区鼓楼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一万元;
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并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