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48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名县大明镇根苍五金门市。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贵乡路228号。
负责人:秦根苍,该门市经营者。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大明镇根苍五金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于2021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