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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东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434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宿迁东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宿迁东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民初434号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喻广桂,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东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叶彩云。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韩瑞。

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东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迅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庭对其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迅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名称为“汽车香水器(AIR-FORCE-2)”、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东迅公司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一号店网站上许诺销售、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东迅公司和被告京东公司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名称为“汽车香水器(AIR-FORCE-2)”、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5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3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7月27日。

该专利权目前仍在保护期内。

专利简要说明记载: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整体形状;

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

2017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其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8月2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霞在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监督下登录“一号店”网站,并在“沃汽汽车用品旗舰店”购买了“汽车香水风扇飞机头电镀香水座摆件饰品挂件车载出风口车内改装空军3号绿茶味-黑色”产品1个,支付价款68.80元(含运费8元);

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显示被告东迅公司的营业执照。

同年8月28日,王霞收取一个韵达快递包裹(单号为XXXXXXXXXXXXX)并交由公证处保管。

同年10月24日,王霞对上述包裹进行拆开验货,验货拍照完毕后装回予以封存。

经查询,上述包裹单号与购货订单详情中物流信息一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9)鄂东内证字第13028号公证书。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

经当庭勘验,上述封存包裹内有1个黑色盒子,装有一个被诉侵权产品。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均由扇叶、香水座、夹持部组成。

其中扇叶均呈长条椭圆花瓣形,香水座呈矮胖圆柱体,夹持部呈由宽变窄类椎体状。

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扇叶的数量不同,被诉侵权产品的扇叶有3个,而涉案专利设计只有2个;

2.香水座格栅形状不同,涉案专利设计是直线形,被诉侵权设计是S形;

3.夹持部尾部设计不同,涉案专利设计夹持部尾部呈四片对称分布花瓣状,而被诉侵权设计夹持部尾部呈对半对称分布。

原告认为两者构成近似。

原告主张本案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700元、律师费5,000元、文印和差旅费1,000元。

其中,公证费提交了票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审查信息官网截图、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权评价报告、(2019)鄂东内证字第13028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ZLXXXXXXXXXXXX.5号“汽车香水器(AIR-FORCE-2)”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二者虽整体造型类似,但在扇叶的数量、香水座格栅的线条形状、夹持部尾部设计上存在区别。

对于上述区别,本院认为,扇叶及香水座位于产品前部,属于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在该两处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较显著的影响;

夹持部虽位于香水座后部,但其作为该产品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该处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亦具有一定影响。

综上,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相比具有较明显的区别,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实质性差异,二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鉴于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原告对两被告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诉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开了开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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