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35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欧展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贤,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奇,广东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国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佑,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煜盛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杨浦区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经调解,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佛山市嘉峻制衣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1元,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并退还。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