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7民初24659号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琪,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瑜琳,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侯区方曹氏鸭脖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履三路93号1层。
经营者:方业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
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成业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