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     渝0103民初27946号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1号6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8746710H。
法定代表人:王顺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播州区顺水鱼餐馆,经营场所播州区白龙社区乌江路易九国际A区L3层1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1MA6GQDKM7P。
经营者:冉旭。
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播州区顺水鱼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播州区顺水鱼餐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播州区顺水鱼餐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顺水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