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610号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二兵,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姣月,上海言忠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盛,男,199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弘韬审 判 员 刘 畅人民陪审员 奚静韻书 记 员 阮文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