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民初187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英英,女,汉族,1996年12月1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5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蔡英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2020)浙0381民初9664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蔡英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含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9月7日,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