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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初建、陈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1799号
案件名称傅初建、陈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初建;陈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民初1799号 原告:傅初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陈芳,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义乌市。

原告傅初建与被告陈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傅初建申请将本案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原告傅初建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初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初建负担。

原告傅初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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