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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564号
案件名称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九芝堂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64号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经营者:卜星星。

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并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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