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564号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339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雷,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经营者:卜星星。
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九芝堂药房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5万元”,并于2021年9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