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623号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RECIP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瑞草区方背路125(方背洞,永新大楼7层)。
法定代表人:李润植,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州区孙子懿日用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秦东门大街390号海州吾悦广场。
经营者:孙子懿。
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诉被告海州区孙子懿日用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2021年9月6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玥之秘株式会社已预缴4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玥之秘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