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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拓科枝发雇有限公司与邹秀红、肇庆市创域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030号
案件名称广东立拓科枝发雇有限公司与邹秀红、肇庆市创域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创域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邹秀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030号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丘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万达广场万达中心2312。

法定代表人:林庆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秀红,女,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创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侧83区敏捷广场四期G栋商业办公楼8层816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8月19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0月15日出庭当事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丘庆安,被告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邹秀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5700元。

被告肇庆市创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被告创域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没有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

(一)被告创域公司是“五金商机网”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该网站是无偿为广大上网用户提供的产品购销、运输、人才等信息交流的服务平台,该网站允许任何上网用户自行注册和发布商业信息,被告中龙公司在该网站上注册和发表信息,是其自主行为,其没有向被告创域公司购买任何收费服务,没有要求被告创域公司为其发布任何商业信息,原告所述的被告中龙公司发布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的行为不是被告创域公司实施的,该行为与被告创域公司无关;

(二)在收到原告投诉之前,被告创域公司不知道被告中龙公司在“五金商机网”上发表涉嫌侵害原告专利权的商品信息,且均要求注册会员填写真实的身份信息和企业名称,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清晰完整,必须保证真实性和不得存在欺诈以及其他侵权行为。

在收到原告的投诉资料后,被告创域公司立即屏蔽了涉嫌侵权的商业信息,并立即联系了被告中龙公司,且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商业信息的页面。

(三)被告创域公司与被告中龙公司并不认识,没有任何商业往来,不存在合作关系。

二、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创域公司与被告邹秀红存在共同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三、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创域公司无需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邹秀红辩称:一、原告于2019年7、8月份,就本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分别为(2019)浙01民初1537、1536号,现原告又因本案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请求驳回其起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3、44条规定,专利权人应自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其案终止,原告仅提供了2020年度的年费缴纳凭证,不能证明其专利权尚在有效期内;

三、被告邹秀红仅于2019年2月22日通过淘宝网店,就涉案产品以每个0.25元的价格500共125元售给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庄学进,此后没有再销售该产品。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中龙公司同意被告邹秀红的答辩意见。

原告的权利状况专利名称传爆器申请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专利号ZL××××××××××××××专利权人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侵权事实为证明几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提交了(2020)粤广花都第14690号、8163号《公证书》,(2019)粤广南粤第3244号、3322、8823号《公证书》。

(2020)粤广花都第14690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的代表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导爆管四通”图片,在标记有“电话/微信:187×××××998”的图片一侧点击进入“jd.chinawj.com.cn”网站,该网站显示为“五金商机网机电设备网”,在该网站中有名称为“爆破作业螺旋四通防水型导爆管四通4通厂家大量批发”的商品,该商品右侧有“联系方式龙岩市新罗区金林堆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http://lyjldl.chinawj.com.cn”,随后点击该链接进入“五金商机网”的“龙岩市新罗区金林堆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页面,该页面有名称为“爆破作业螺旋四通防水型导爆管四通4通厂家大量批发”的商品展示,在“公司简介”中记载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销售塑料导爆管链接件厂爆破常用连接件……。

”(2020)粤广花都第8163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图片,在标记有“电话/微信:186×××××789”的图片一侧点击进入“lyklsd.bmlink.com”网站,该网站显示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在“公司简介”中记载有“专业生产、销售塑料导爆管链接件厂爆破常用连接件……”,在“已认证”项目下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林庆长”,且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

(2019)粤广南粤第3244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2月22日在淘宝网站的“矿用四通”网店购买了名称为“快速连接矿山bao破导bao管专用比螺旋四通更好连接头”500个,名称为“山东激发针纯铜针头激发效果好,高能继电式激发针”4个,含快递费在内共支付了155元,收件人信息为“庄学进86-×××××191688,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丰兴C-15,恒丰矿业公司,510000”,卖家真实姓名显示为“邹***”,订单号为354××××××××××××927。

(2019)粤广南粤第332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2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收取了单号为287951162561的顺丰快递包裹,2019年2月2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处对前述包裹进行拆封拍照后封存,随后其登录淘宝网,点击“已买到的宝贝”,在“矿用四通”一栏点击“查看物流”,显示的物流公司为“顺丰速递”,运单号为287951162561,对应的订单号为354××××××××××××927。

(2019)粤广南粤第8823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图片,在相应页面中查看名称为“爆破四通连接件矿山四通爆破四通快速连接爆破四通超强抗位爆破四”及“凯龙导爆管快速连接件4非电导爆管联结头批发”的商品进行浏览,前述两商品界面显示的公司均为“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随后搜索“导爆管四通”图片,在相关页面浏览名称为“导爆管四通厂家,导爆管四通价格,导爆管四通批发”及“凯龙导爆管防水型螺旋四通4-1非电导爆管四通4通爆破传导效果好”的商品,前述两商品页面均显示公司名称为“龙岩市开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市开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邹秀红,股东为“林庆长”及被告邹秀红;

随后再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进入“【爆破四通】爆破四通价格爆破四通批发爆破四通厂家马可波罗网”,进入页面后点击名称为“爆破作业新款四通4通快速连接件,导爆管按压式快带联结头批发”产品,显示的供应商为“新罗区力岩矿山设备经营部”;

随后在地址栏输入www.hc360.com进入相应网站,在该网站中搜索“爆破四通”,在所进入页面中选择“开山速力接爆破四爆破四通连接导爆管联网四通,塑料导爆管,非电导爆管,导爆管价格,优质导爆管批发,导爆管连接图片”,该商品页面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随后进入顺丰快递网站,输入单号“287951162561”进行查询,显示该运单号由“林庆长”寄出,“庄学进”签收。

(2019)粤广南粤第8724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进入相应页面后点击“电话咨询:更多详情”,显示有“187×××××998”的号码,随后点击“爆破螺旋四通_导爆管四通连接体_爆破4通_簇联爆破网络”,进入“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页面,其中有相关的爆破四通商品在展示;

随后输入“爆破四通批发“进行搜索,同样进入“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页面,显示的联系电话为“187×××××998”,其中名称为“导爆管四通厂家,导爆管四通价格,导爆管四通批发”商品价格为0.05元,显示的商家为“龙岩市开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随后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矿山四通”,浏览“接头矿山塑料导爆管专用石场铜头继发针适合四通连接……”的商品,该商品显示的商家为“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邹秀红确认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否认制造行为;

被告中龙公司确认其由“龙岩市新罗区金林堆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更名而来,且确认有许诺销售行为,但否认制造及销售行为。

被告创域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聊天记录,在该记录中,原告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7月2日向被告创域公司的“五金商机网”反映“林庆长”在该网站上传的产品涉嫌侵权的问题,“五金商机网”当日回复已经做删除处理,24小时更新后相关网页就无法打开。

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确认相关网页链接已经删除。

被告中龙公司、邹秀红对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被告中龙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经营范围为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文具用品零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其他未列明的化工产品销售,其于2019年5月8日由龙岩市新罗区金林堆浸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本院认定:被告中龙公司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被告邹秀红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中龙公司虽然在“五金商机”网站上将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展示,其该行为仅构成许诺销售,原告未从被告中龙公司处购得被诉侵权产品,仅凭其许诺销售行为无法得出其实施了销售行为的事实;

被告中龙公司在“五金商机”网站虽标记为“厂家”,但该行为具有一定的广告宣传作用,且其经营范围亦未包含制造的内容,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网站的宣传语无法认定中龙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邹秀红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侵权对比1.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包裹无开拆痕迹,经拆封包装内有包含被诉侵权产品在内的产品500个。

2.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或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3.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原告比对意见:相同的外观设计。

被告中龙公司、邹秀红比对意见: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院比对意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虽有区别,但其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该差异不足以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四、关于赔偿请求原告提交了金额为10000元的律师收费发票,拟证明其维权合理开支,其当庭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

五、证据情况本案相关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邹秀红主张原告就涉案纠纷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过诉讼,原告本案构成重复诉请,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凭其所提供的案号无法判断该案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被告邹秀红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被告中龙公司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两被告的前述行为均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创域公司是涉案“五金商机网”的开办者,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被告中龙公司、邹秀红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且在原告向其进行投诉后,其已经就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进行了删除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创域公司与被告中龙公司、邹秀红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院根据涉案专利价值、两被告侵权情节、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邹秀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2000元,被告中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为“传爆器”、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邹秀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为“传爆器”、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三、被告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四、被告邹秀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

五、驳回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4元,由被告龙岩市中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邹秀红负担267元,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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