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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口白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02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口白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周口白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21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白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吴籴。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培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白安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法官 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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