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83号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克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威。
被告:上海雅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伟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雅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凰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孟晓非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