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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庆长、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053号
案件名称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庆长、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林庆长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2053号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丘庆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如,女,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州工业园区4-6地块。

法定代表人:林庆长,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庆长,住福建省上杭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田,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8月20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10月15日出庭当事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丘庆安,被告广州市一呼百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呼百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如,被告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公司)、林庆长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超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切行为;

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9000元。

3.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告一呼百应公司辩称:其不存在对原告专利的侵权故意或者过失,在本案中无主观过错,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不构成侵权,被告一呼百应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的用户众多,对于产品是否涉及专利技术,其无法进行审核,被诉侵权产品是由第三方公司销售,与被告一呼百应公司无关,起诉前并未收到原告的投诉通知,且在收到诉状后已将被诉侵权产品做下架处理,且关闭了相关店铺,并提供了售卖者店铺的注册信息。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一呼百应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共同辩称:一、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就本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其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二、被告因被诉侵权产品仅获得销售所得200元,2018年12月,被告从外地进货涉案产品1000套,因不知情系原告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019年2月14日以每套0.2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获得销售所得200元,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龙岩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申请,龙岩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公司官网(http://www.lyklsb.com/index.Asp)、百度、全球塑胶网、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自锁爆破四通”的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同时驳回原告其他的请求,该决定书还查明2019年7月2日,执法人员前往被告凯龙公司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未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库存。

2019年9月16日,龙岩市市×监督管理局向被告凯龙公司发出《龙岩市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被告凯龙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800元,共计1000元。

”的行政处罚,2019年11月7日,被告凯龙公司缴纳了罚款1000元。

三、被告已停止在公司官网、或者通知第三方网络平台停止发布“自锁爆破四通”的许诺销售行为。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权利状况专利名称传爆器申请日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专利号ZL××××××××××××××专利权人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结论是: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被告侵权事实为证明几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原告提交了(2020)粤广花都第12591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导爆管四通”图片,在其中一张图片的右上角点击进入“b2b.youboy.com”网站,该网站显示为“一呼百应首页”,在该网站中点击名称为“供应商福建省塑料导爆管四通连接件批发厂,爆1破作业传导连接件厂家报价”的商品,该商品下记载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销售部”,查看“企业信用档案”,其内有被告凯龙公司的信息,且在公司简介中记载有“龙岩市凯龙设备有限公司专业生产、销售塑料导爆管连接件厂爆1破常用连接件……”等内容,记载的联系人为被告林庆长,点击该网站中的“关于一呼百应”,显示有被告一呼百应公司的信息。

(2019)粤广南粤第2459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2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录被告凯龙公司的网站,在“产品展示”项下点击名称为“新款防水四通接头”与“新款四通快速接头”进行浏览。

(2019)粤广南粤第246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2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录“131×××××626”的微信账号,在搜索栏输入“187×××××998”后点击“发送信息”后查看“聊天记录”,电话号为“187×××××998”的微信用户标记的名称为“凯龙四通,空气间隔器厂”,其在聊天记录中承认为被告凯龙公司,“131×××××626”的微信账号向其购买了“自锁爆破四通”产品1000套,并支付了200元,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丰兴广场C-15陈景勇收、再转送恒丰石场,陈景勇,131×××××0626”,后“凯龙四通,空气间隔器厂”微信用户向“131×××××626”的微信账号发送了单号为465533820430的顺丰快递单。

(2019)粤广南粤第2458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2月1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收取了单号为465533820430的顺丰快递包裹后,进行拆封拍照并封存。

(2019)粤广南粤第359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3月4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录顺丰快递网站,查询单号为465533820430的物流信息,该单号显示寄件人为被告林庆长。

(2019)粤广南粤第20013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8月5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公证处要求公证处人员将(2019)粤广南粤第2458号《公证书》封存箱内的物品随机抽取白色和红色物品各六个,然后各二个分别装进三个透明塑胶袋。

(2019)粤广南粤第9742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5月16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登录“v.qq.com”,在该网站中搜索“爆破四通”,点击“快速连接爆破四通矿山四通导爆管专用传爆连接头”视频进行观看,该视频记载有“塑料导爆管四通(二通)连接件。

全国最低价批发,专利正品,不满意包退,微信号186×××××789(微信下单~方便快捷)”,视频中有“电话/微信:187×××××998”内容,该视频未显示上传者信息。

(2019)粤广南粤第8823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图片,在相应页面中查看名称为“爆破四通连接件矿山四通爆破四通快速连接爆破四通超强抗位爆破四”及“凯龙导爆管快速连接件4非电导爆管联结头批发”的商品进行浏览,前述两商品界面显示的公司均为“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随后搜索“导爆管四通”图片,在相关页面浏览名称为“导爆管四通厂家,导爆管四通价格,导爆管四通批发”及“凯龙导爆管防水型螺旋四通4-1非电导爆管四通4通爆破传导效果好”的商品,前述两商品页面均显示公司名称为“龙岩市开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市开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邹秀红,股东为“林庆长”及被告邹秀红;

随后再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进入“【爆破四通】爆破四通价格爆破四通批发爆破四通厂家马可波罗网”,进入页面后点击名称为“爆破作业新款四通4通快速连接件,导爆管按压式快带联结头批发”产品,显示的供应商为“新罗区力岩矿山设备经营部”;

随后在地址栏输入www.hc360.com进入相应网站,在该网站中搜索“爆破四通”,在所进入页面中选择“开山速力接爆破四爆破四通连接导爆管联网四通,塑料导爆管,非电导爆管,导爆管价格,优质导爆管批发,导爆管连接图片”,该商品页面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字样;

随后进入顺丰快递网站,输入单号“287951162561”进行查询,显示该运单号由“林庆长”寄出,“庄学进”签收。

(2019)粤广南粤第8724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进入相应页面后点击“电话咨询:更多详情”,显示有“187×××××998”的号码,随后点击“爆破螺旋四通_导爆管四通连接体_爆破4通_簇联爆破网络”,进入“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页面,其中有相关的爆破四通商品在展示;

随后输入“爆破四通批发“进行搜索,同样进入“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页面,显示的联系电话为“187×××××998”,其中名称为“导爆管四通厂家,导爆管四通价格,导爆管四通批发”商品价格为0.05元,显示的商家为“龙岩市开岩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随后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矿山四通”,浏览“接头矿山塑料导爆管专用石场铜头继发针适合四通连接……”的商品,该商品显示的商家为“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2020)粤广花都第8163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1月1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爆破四通”图片,在标记有“电话/微信:186×××××789”的图片一侧点击进入“lyklsd.bmlink.com”网站,该网站显示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在“公司简介”中记载有“专业生产、销售塑料导爆管链接件厂爆破常用连接件……”,在“已认证”项目下有“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林庆长”,且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图片。

(2019)粤广南粤第27471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3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爆破四通”搜索视频,点击名称为“快速连接爆破四通矿山四通导爆管专用传爆连接头”的视频观看,该视频记载有“塑料导爆管四通(二通)连接件。

全国最低价批发,专利正品,不满意包退,微信号186×××××789(微信下单~方便快捷)”,视频中有“电话/微信:187×××××998”内容,该视频未显示上传者信息。

随后在搜索栏中点击“图片”,先后点击名称为“连接头比螺旋四通更好……”等商品进行浏览,点击其中的“广告∣广州……”,均显示有“福建省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信息。

被告凯龙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7日,经营范围为矿山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产品、金属制品、建材的销售,矿山机械设备加工。

原告提交的案号为闽龙知法处[2019]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记载原告就被告凯龙公司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龙岩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龙岩市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1日作出闽龙知法处[2019]3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决定内容为“1.责令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传爆器”(专利号:ZL:201730421829.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公司官网(http://www.lyklsb.com/index.Asp)、百度、全球塑胶网、微信等网络平台开展“自锁爆破四通”的许诺销售行为,消除影响,并且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

2.驳回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的请求。

”另在该决定书中载明“2019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龙洲工业园飞远建材市场内)现场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被请求人法定代表人林庆长配合现场调查,现场未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被控侵权产品库存。

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确认有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否认制造行为,两被告同时向本院提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拟证明本案为重复起诉,经查,前述应诉通知书记载的案号为(2020)闽02民初727号,原告为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为林庆长、王才英。

被告一呼百应公司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商家在“一呼百应”平台的注册主体资料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已下架、删除的证明,原告确认该网站上的被诉侵权产品已删除。

本院认定: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被告凯龙公司虽在网站上宣称其为制造商,且其经营范围亦包含“矿山机械设备加工”的内容,但龙岩市知识产权局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时并未发现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设备,故原告关于被告凯龙公司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林庆长制造了被诉侵权产品。

三、侵权对比1.公证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包裹无开拆痕迹,经拆封包装内有被诉侵权产品。

2.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或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3.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比对:原告比对意见:相同的外观设计。

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比对意见:近似的外观设计。

被告一呼百应公司未发表比对意见,主张由法院认定。

本院比对意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虽有区别,但其区别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异,该差异不足以导致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本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四、关于赔偿请求原告当庭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

五、证据情况本案相关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诉讼,但其提交的(2020)闽02民初727号应诉通知书记载的被告为林庆长及王才英,与本案的被告并不相同,故其关于本案构成重复诉讼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销售、许诺销售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一呼百应公司是涉案“一呼百应”的开办者,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与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且在原告向其进行投诉后,其已经就被诉侵权产品的链接进行了删除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一呼百应公司与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本院根据涉案专利价值、两被告侵权情节、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凯龙公司、林庆长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200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金额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林庆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称为“传爆器”、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林庆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元,由被告龙岩市凯龙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林庆长负担482元,原告广东立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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