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177号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4003-B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金昂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彦,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雯,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文创大厦主楼608室。
法定代表人:沈金波。
本院在审理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与惠盟网络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大斌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