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541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裕鹭兴水暖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05号“幸福家居世界”商场地下一层54号。
经营者王秀枞。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幸福家居世界裕鹭兴水暖商行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