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4842号原告:上海伶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汪钰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华,上海市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岚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伶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岚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伶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霞法官助理 王茜书 记 员 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