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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县合河乡天使贝贝生活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民初67680号
案件名称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新乡县合河乡天使贝贝生活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县合河乡天使贝贝生活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7680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合河乡天使贝贝生活馆,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经营者:朱兵兵。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乡县合河乡天使贝贝生活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琛罡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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