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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与宿迁市美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01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与宿迁市美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经营者:胡丽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宿迁市美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1001号原告: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经营者:胡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美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杨红莲。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与被告宿迁市美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康市木棉日用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法官助理  张凌辰书 记 员  张凌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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