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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盘锦今典新天地影城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5执恢4710号
案件名称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盘锦今典新天地影城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盘锦今典新天地影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恢4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林民杰。

被执行人:盘锦今典新天地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

法定代表人:窦建华。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5民初84499号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盘锦今典新天地影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经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商业银行等财产登记管理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盘锦今典新天地影城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本院认为,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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