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635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县老百姓药房,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经营者:王军。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县老百姓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