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号原告:马晓贵,男,回族,1965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华综合批零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西关街彰德路商都小商品批发城3排1号。
经营者:宋治研。
原告马晓贵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国华综合批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马晓贵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2万元,并于2021年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