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315号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林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致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缪雨玉。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致赢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工商联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同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伊鸿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法官 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