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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10执4117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程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0执411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兵,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沪0110民初19578号民事调解。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兵名下存款15,000元及利息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郑旭珏法官助理 毕再成书 记 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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