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知民初524号原告:巴黎若内公司,地址法国巴黎马勒泽布大街104号。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帅伟,男,汉族,1997年10月1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与被告张帅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
受理后,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于2021年9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帅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黎若内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黎若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黎若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