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知民初11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婷,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乡县XX超市,地址:陕西省汉中市XX乡县对面经营者:苏俊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乡县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XX乡县XX超市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