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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渭滨区赵静美妆店、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3知民初144号
案件名称宝鸡市渭滨区赵静美妆店、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鸡市渭滨区赵静美妆店;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 (2021)陕03知民初144号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

地址: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与西二路十字交叉口一门头标有“赵静美妆清姜分店”的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2MA6XFELF43。

经营者:赵爱霞,女,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0543    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渭滨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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