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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官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729号
案件名称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官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刘官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29号原告: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许文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官宝,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福建华忠盛(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升,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官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晋江市陆路安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法官 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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