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8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晓雪,女,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晓雪、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审理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魏晓雪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佩瑶书记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