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民初57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塔区广兴建材水暖商店,住所地:辽宁,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经营者:王某,该商店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姣,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白塔区广兴建材水暖商店工作人员,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白塔区广兴建材水暖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